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7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大应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做出的(2022)湘052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当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同日,本院依法发起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月26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查人找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到法院了解情况并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执行调解。2022年10月11日,因疫情原因,双方当事人经电话联系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9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22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