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56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对原告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522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522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第三页第三行“支付至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账号:×××65”补正为“支付至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账号:×××65”。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