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5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7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大应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湘0522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至4275717.3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至4275717.36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