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2执保30号
申请保全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湘0522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至4275717.36元。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于2022年5月9日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3944.83元。
至此,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