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2民初567号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7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大应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至4275717.36元。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至4275717.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