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2执139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娥仲案字[2021]第07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宏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郭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