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2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南路27307(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9427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