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南路27307(1-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素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素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镇***209号。 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2号楼1**802号。 上诉人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已与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亦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9元减半收取7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由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