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南路27307(1-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减半收取计1545.00元,财产保全费12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