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旅游南路27307(1-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减半收取计1545.00元,财产保全费12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