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325执339号 ***、***、***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32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本院(2022)鲁132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498232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7196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