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3344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润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枣沟头村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74872C。
投资人:***。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1039345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润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润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润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润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润合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