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4819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山东徐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1039345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