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552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
被告:李建卿,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密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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