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2民特3号
申请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发布拍卖瓦莱达一号有限公司(VaradaOnePteLtd)所属“瓦莱达(VaradaBlessing)”轮的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申请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因瓦莱达一号有限公司拖欠其港口规费,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港口规费4462017.95元及利息的债权,并要求在拍卖“瓦莱达”轮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申请人提供了电子邮件、(2015)广海法初字第188号民事通知书、船舶代理函、停泊费列表等七项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瓦莱达”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生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程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