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峰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2民初676号
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号6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峰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第2号楼C梯7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峰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6元,减半收取计3213元,由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瑞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耿利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