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缴交本案受理费,本院海商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5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