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源兴源建材店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戴强年,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被申请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判令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货物装卸港口作业合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与***签订解除合同及办理交回场地手续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已解除,二审法院应依法支持***诉讼请求。二、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与***签订的《有偿提供港区岸线和堆放场地使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该合同并不影响***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应以***在一审未主张确认该合同无效不予审查。三、《货物装卸港口作业合同》依法认定尚在履行中,《有偿提供港区岸线和堆放场地使用合同》也在履行中,有证据足以证实。四、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认为因***将涉案场地转租并未实际使用占用是错误认定,认为***的场地已被收回的事实没有证据认定。综上,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继续履行《货物装卸港口作业合同》,诉讼费用由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承担。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与***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0年3月31日终止,双方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与***签订的《有偿提供港区岸线和堆放场地使用合同》合法有效,请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自2010年4月1日起未履行《货物装卸港口作业合同》租金缴付义务,其主张***代为履行合同,未举证证明,也未得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及***的确认。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与***均确认涉案场地已经纳入《有偿提供港区岸线和堆放场地使用合同》的租赁场地,证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已收回涉案场地,《货物装卸港口作业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主张《有偿提供港区岸线和堆放场地使用合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未实际占用涉案场地,不存在办理交回场地手续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堂
审判员张学英
审判员陈少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