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717号
原告: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飞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欢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谭意娣,均系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大院****。
负责人:王浩。
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用途)。
法定代表人:蔡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肖金明,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A8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苏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陈晓玲,均系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与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港务分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公司”)、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速客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飞达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和被告速客公司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80320.58元(成品UL40MK2损失28115.3元=60件×468.59元/件;成品CM2014SW损失52205.3元=35件×1491.58元/件;两成品损失合共80320.58元);2.被告广州港公司对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造成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德国Teufel公司向原告订购一批音响,购销订单约定UL40MK2产品的单价为68.91美元,折合人民币468.59元/件,CM2014SW产品的单价为68.91美元,折合人民币1491.58元/件。运输方式为FOB海运,德国Teufel公司指定原告与被告速客公司办理相关国际货运代理手续。音响生产完毕后,原告委托被告速客公司办理上述产品相关国际货运代理手续并支付费用。被告速客公司代理范围与客户德国Teufel公司确认船公司和船期、订船、订货柜、给提单号给原告,与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租码头仓位停放货物、安排上船。2018年9月13日,原告按照被告速客公司指示取货柜并将货物UL40MK2共460件完成装柜(柜号:SEGU4948132/40HQ)。原告于当日23:22分将货柜运抵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的港口黄埔局老港办事处落柜待装船出海。2018年9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速客公司指示取货柜并将货物CM2014SW共115件完成装柜(柜号:CAXU3193925/20GP)。原告于当日13:53分将货柜运抵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落柜待装船出海。2018年9月17日,台风山竹登陆广州地区,广州地区普降大暴雨,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港口水位上涨导致原告部分货柜水浸。2018年9月22日,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通知被告速客公司和原告部分货柜水浸。原告到达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处开柜查看并拍照,双方确认原告两货柜水浸。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不允许原告当场清点损失的货物,并要求原告办理退场手续后将水浸的货柜拉走。原告将货柜运回工厂进行清点,清点结果为在编号为SEGU4948132/40HQ货柜中成品UL40MK2受浸数量为60件,现无法再使用;在CAXU3193925/20GP货柜中,成品CM2014SW受浸数量为35件,现无法再使用。原告认为,台风山竹将要登陆广州地区前政府气象部门多次新闻提醒,被告速客公司仍安排货物在台风来临运抵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港口黄埔局老港办事处上船,其存在过错。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没有做好防洪措施并未能及时转移货柜导致货柜水浸。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和被告速客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黄埔港务分公司是被告广州港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三十二条、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就本规定中有关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纠纷,以侵权等非合同诉由提起诉讼的,由海事法院受理。本案的货物损害是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货物堆存、保管在黄埔港务分公司码头时发生,现飞达公司以侵权诉由提起诉讼,应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宝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