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7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号603房。
法定代表人:陈洪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广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8层2824、2827、2828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娜港口作业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06433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及船舶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船舶设置有抵押且具体位置不明,无法实施扣押;被执行人王丽娜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中伟
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
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成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