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负责人:何晨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港口作业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锦州港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书》,理由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94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已无再审必要。
本院认为,锦州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方
审 判 员 李桂顺
审 判 员 杨弘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哲元
书 记 员 王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