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4财保2号
申请人: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西宁市城东区*****互公路
法定代表人:彭建法,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定西市临洮县临洮镇线市街广通嘉园B幢4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500元依法冻结或者保全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以其坐落于西宁市西城区西川南路50号3号楼一单元1011室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500元,或者保全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63元,由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小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