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401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
执业证号:32808011100295。
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安宁西路1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613254P。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广通嘉园B幢4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186657B。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原告**以本案起诉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甘肃安顺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孟宪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