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623民初2028号
原告: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富强路922号第01单元20层2008室(西港星汇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祝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镇祝贡路西侧(前市场)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祝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肃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