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64号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7W374R。
法定代表人:刘国印,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征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黄盼盼。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征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南征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已支付材料款227460元,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征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征鸿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