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1051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0010803532。
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稍岗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3XC0XH7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97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雪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