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干欢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2339号
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西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干欢欢,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干欢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