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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C0XH74。
法定代表人:张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
法定代表人:王红凯。
申请执行人***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2721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20000元及违约金,该款项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5月20日前付清。
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徐永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