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陇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41840503X0。
法定代表人:郭才能。
被告:***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稍岗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C0XH74。
法定代表人:张欣。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