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2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因与被上诉人***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冠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八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冠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最终结算值错误。中建八局在《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审核定案表》***是对公司审核定案造价值的确认,晟冠顶公司主张的35,363,985元系项目报审值,并非最终结算值,该表中审减金额及公司审核定案造价部分应视为对项目报审值的修改,故审核定案造价值35,040,000元应视为最终结算值。2.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支付比例错误双方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工程项目通过决算审计后6个月内分期分批无息付清尾款。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而通车试运营应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等条件为前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现涉案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一审法院认定通车前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质保金尚未到期。3.一审判决利息计算基数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对最终结算值和工程款付款比例认定错误,中建八局需**冠顶公司支付利息的计算基数为357800(35040000*95%-29710000)。
晟冠顶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书第一项完全正确。双方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CSS-FBHT-2018-081-新机场高速项目-058),合同价款28924440.05元(实际金额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的结算值为准)和2019年7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CSS-FBHT-2018-015-新机场高速项目-080),合同价款8887826元(实际金额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的结算值为准),两份合同工程价款总计37812266.05元。项目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35363985元,小于合同总价款,所以中建八局已经对涉案工程总值进行核算及审减,中建八局再次以提交的《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审核定案表》中里面未经中建八局确认的手写部分认定该表中数值为最终结算值,与事实不符,该主张对晟冠顶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审核定案表》晟冠顶于2020年6月18日在该表中**确认,中建八局于2022年1月14日**,并单方以手写方式添加审减内容,不符合程序及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完全正确。另外,2020年7月26日,9月27日和2021年2月8日,时任中建八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给晟冠顶的工作人员***的《合同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付款申请表》,该表格载明:“工程名称青岛新机场高速桥梁下构及主体施工,从开动到现在累计已完工作量、材料供应总值、租赁总值(与挂账金额一致)35363985元。2021年2月8日申请表中合同付款比例85%,合同内应付款30059387元,已付款26270000元,本次申请付款1500000元”,该付款申请表中备注“与挂账金额一致”字样,充分说明中建八局已经按照35363985元进行账务处理,并认可该项目结算总工程价款金额为35363985元。二、一审法院支持质保金已经具备支付条件,与剩余工程款一并支付,判决完全正确。根据合同约定,整个缺陷责任期满(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工程项目通过决算审计后6个月内分期分批无息付清尾款。2019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已经顺利通车,故涉案工程已经通车试运营满两年以上,缺陷责任期已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另外,一审中中建八局未提交证据证明竣工验收情况,且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是否实际验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涉案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何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与晟冠顶无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中建八局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中付款方式是中建八局事先拟定的,中建八局未就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竣工验收条件**冠顶作出明确的解释与提示,因此对其该上诉理由不能予以支持。
晟冠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八局支付晟冠顶公司工程款5653985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中建八局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3.诉讼费由中建八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9日,中建八局将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主体工程施工TJ2标段桥梁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晟冠顶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CSS-FBHT-2018-081-新机场高速项目-058),约定:1.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2.分包合同价款28924440.05元(实际金额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的结算值为准),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6294945.5元,增值税为2629494.55元。3.工期2018年9月18日开工(暂定),2019年5月18日完工。4.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款最低起付金额50万元,不足50万元合并至下次付款节点支付。(3)进度款,每月付至已完合格工程款价款的70%。春节前最后一期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合同内容完工并**冠顶公司申报结算中建八局项目初审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4)工程交工验收并办理完有效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分批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5%,质量保证***冠顶公司结值的5%留取。整个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工程项目通过决算审计后6个月内分期分批无息付清尾款。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5.晟冠顶公司向中建八局交履约保证金80万元(其中工期20万元,质量20万元,安全文明2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工期、质量、安全***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竣工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晟冠顶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达100%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019年7月4日,中建八局将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主体工程施工TJ2标段匝道桥桥梁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晟冠顶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CSS-FBHT-2018-015-新机场高速项目-080)双方约定:1.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2.分包合同价款8887826元(实际金额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的结算值为准),其中,不含税价款为8153969元,增值税为733857元。3.工期2019年6月10日开工(暂定),2019年7月10日完工。4.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款最低起付金额20万元,不足20万元合并至下次付款节点支付。(3)进度款,每月付至已完合格工程款价款的70%。春节前最后一期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合同内容完工并**冠顶公司申报结算中建八局项目初审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4)工程交工验收并办理完有效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分批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5%,质量保证***冠顶公司结值的5%留取。整个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工程项目通过决算审计后6个月内分期分批无息付清尾款。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5.晟冠顶公司向中建八局交履约保证金30万元(其中工期10万元,质量5万元,安全文明5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万元)。工期、质量、安全***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竣工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晟冠顶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达100%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019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已经顺利通车。
2020年6月18日,晟冠顶公司在《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该表载明:“1.工程名称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主体工程施工TJ2标段。2.合同名称及编号JCSS-FBHT-2018-081-新机场高速项目-058、JCSS-FBHT-2018-015-新机场高速项目-080。3.承包方式劳务分包。4.项目报审值35363985元。”
2021年2月8日,时任中建八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给晟冠顶公司的工作人员***晟冠顶公司的付款资料表格,并告知其将申请表和收据将扫描件发至财务。该表格载明:“工程名称青岛新机场高速桥梁下构及主体施工,从开动到现在累计已完工作量、材料供应总值、租赁总值35363985元。合同付款比例85%,合同内应付款30059387元,已付款26270000元,本次申请付款1500000元。”2021年2月10日,晟冠顶公司即收到中建八局支付的1500000元。2022年1月14日,中建八局在《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确认,但对中建八局在该表中自行添加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截止到2022年1月29日,中建八局共支付晟冠顶公司工程款29710000元。中建八局认可晟冠顶公司缴纳60000**约保证金,目前已经具备退还条件,暂未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已经完成结算,中建八局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金额为35363985元,中建八局已经支付29710000元,***冠顶公司5653985元,晟冠顶公司要求中建八局支付所欠工程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建八局主张的扣减部分,系单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建八局抗辩称当前节点付款比例为95%。根据合同约定,整个缺陷责任期满(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工程项目通过决算审计后6个月内分期分批无息付清尾款。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决算审计时间。2019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已经顺利通车,故涉案工程应当在此之前已经竣工验收。现缺陷责任期已满,双方亦进行了结算。一审法院对中建八局的抗辩称当前节点付款比例为95%的主张不予支持。关**冠顶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确定的有效结算日期,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利息,以56539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4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建八局认可晟冠顶公司缴纳60000**约保证金,目前已经具备退还条件,暂未退还。晟冠顶公司要求中建八局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建八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晟冠顶公司工程款5653985元。二、中建八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晟冠顶公司利息(以56539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4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中建八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晟冠顶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元。四、驳回晟冠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99元,**冠顶公司负担,晟冠顶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中建八局。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建八局主张涉案工程最终结算值为35,040,000元,而非晟冠顶公司主张的35363985元。经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审核定案表》中项目报审值为35363985元。中建八局**时间晚**冠顶公司**确认时间,该扣减部分系中建八局单方以手写方式添加,未经晟冠顶公司确认。且在中建八局**之前,双方工作人员已就《合同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付款申请表》达成一致,该表格载明“工程名称青岛新机场高速桥梁下构及主体施工,从开动到现在累计已完工作量、材料供应总值、租赁总值(与挂账金额一致)35363985元。”因此,对中建八局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质保金返还问题。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证***冠顶公司结值的5%留取。整个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工程项目通过决算审计后6个月内分期分批无息付清尾款。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019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已经顺利通车,距今已近三年,缺陷责任期已满,通车试运营期亦满。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分申请验收,中建八局在通车试运营满后近一年时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也未举证在此期间内就质量问题***冠顶公司整改,故一审法院对中建八局关于当前节点付款比例为95%的抗辩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98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高中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