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38号
申请人:***,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前石门村32号。
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7002093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镇富民街居委会754号。
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202216070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773号。
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907033753
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26433076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10日作出了(2024)鲁0322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