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3执保163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广里村1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64万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