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682民初87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望天畈村村民委员会三组。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被告:山东港基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城厢街道金山大街209号建大文峰苑0025-1-402室。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弘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