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3民初7185号
原告:南充高坪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青松乡。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充高坪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南充高坪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南充高坪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充高坪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南充高坪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