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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3319号 原告: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00元,减半收取计529.50元,由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529.50。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