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宁夏中利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宁***锦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元,减半收取计2635.50元,由上诉人河南瑞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