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6191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幼育巷4号1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蔺林。
被告:唐张益,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幼育巷4号1单元5层3号。
原告***与被告贵州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唐张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