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航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永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良种,该公司法律顾问。
在本院执行***航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对我院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4189.71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莱西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西执字第1865号,本案应支付本金711629.59元,案件受理费17864元,合计729493.59元,被执行人已支付739200元,现冻结异议人264189.71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对异议人银行存款账户的查封。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张玉杰
审判员 林兆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