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青松豪丰金属有限公司、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申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青松豪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启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黄海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月,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青松豪丰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836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青松豪丰金属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8368号民事调解。
本院认为,青岛青松豪丰金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綦晓声
审判员  孙 震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