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南路137号驻地。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公司均不实际经营,故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补贴收入,该补贴收入已足够偿还本案本息,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7月26日,本院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送达了提取裁定书,现案款尚未到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zdqz 书记员  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