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6483号
申请人: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第****办公**房(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振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晏三涛。
被申请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上杨家路欧景苑紫逸庭****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7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