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振兴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小松
审判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