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2243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淑兰,女,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200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62-8号东昌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岩,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毛峰,经理。
原告***、姜淑兰、**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姜淑兰、**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姜淑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姜淑兰、**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