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民终13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星光路以东、**路以南综合商住楼第综合楼幢2**164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天地大厦A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一组173号。 被上诉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满族乡后营盘村三组45号。 被上诉人**,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花园村三组124号。 被上诉人李淑琴,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二组15号。 被上诉人**,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八家子村**10号。 被上诉人***,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村**87号。被上诉人**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古塘村古塘146号。 被上诉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千金乡花园村四组552号。 被上诉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莲花镇东屯村五组70号。 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峡河乡陡岭村陡岭94号。 被上诉人***,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八家子村**121号。 被上诉人**,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二街17-1号楼3**502号。 被上诉人***,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4栋1**501号。 被上诉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创业园区1号。 被上诉人石连河,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91号2室。 被上诉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程家村四组186号。 一审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二街10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梅 2河口市天龙御都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二街6号楼3**601室。 上诉人***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有限公司、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视传媒梅河口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连河、***、***、***、***、***、**、**有、**、李淑琴、***、故建国、**、***、***、**、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视传媒梅河口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林省***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连河,***,***,***,***,***,**,**有,**,李淑琴,***,故建国,**,***,***,**,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视传媒梅河口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石连河、***、***、***、***、***、**、**有、**、李淑琴、***、故建国、**、***、***、**、抚顺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视传媒梅河口分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 (原审起诉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 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