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吉林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523民初881号
原告:***,女,无职业,住**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八委**(二建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辉南县朝阳镇兴工爱民大街六委**。
被告:**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无职业,住**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省森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海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曼,被告**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丈夫**从****承包了辉南县辉发城镇23个乡村光纤改造项目。该工程发包方为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承包方为森信公司,森信公司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又把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的丈夫**。**承包该项目投入车辆等设备,并垫付工程款20余万元。**去世后**顶替其位置与***对接。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0月以后由***给工人开资。上述工程于2018年12月通过验收,原告作为**的合法继承人没有收到过工程款,原告只主张**生前所应得到的工程款项。
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辩称,**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现原告只以妻子身份诉讼,诉讼主体不全。我方与森信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森信公司,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转包情况我方不清楚。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
森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通过招标取得该工程,经由***、***介绍将该工程清包给**,**去世后由**继续施工。原告所称的清包价格与实际不符,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我方,我公司按工程进度对外支付,因工程尚未完工,所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
***辩称,是经过我方介绍,**清包了案涉工程。
***辩称,是经过我方介绍,**清包了案涉工程。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去世后,原告说她不懂,让我帮忙干完这活,工程由我一直跟着干,由***垫付工人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9月23日去世。2017年8月22日,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与森信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将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关于农网辉发城镇光纤入户改造工程发包给森信公司,工程价款暂定150万元。森信公司通过***、***将工程分包给**。该工程实际于2017年4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于2017年9月23日去世。**一直参与该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结束。2018年9月1日,***与**等人签订吉视传媒清包工程(辉南县辉发城镇23个乡村光纤改造)转让协议,对后续工程的相关费用达成协议。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吉视传媒辉南分公司已向森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3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工程款30万元,并出示了相关施工图纸、记工凭证、电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各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仅凭原告举证无法确认**所承包工程的投入(成本)、利润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原告又未申请评估鉴定,故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工程款30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喜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