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鑫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红八委一组。
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建设街佳兴小区3号楼4楼东侧。
组织机构代码05975905-4。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浑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安装费74400.00元及违约金7440.00元,合计818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86641.00元(其中含安装费74400.00元及违约金74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814.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846.00元、执行费1141.00元),扣除执行费1141.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855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602执38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