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民初7282号
申请人: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1、2商业楼13)。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延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顺河小区地下车库五间进行冻结(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保全金额35万元)。担保人李建刚以其名下的聊房权证柳字第**房产一套及交纳保证金3.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李建刚名下的聊房房权证柳字第**产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顺河小区地下车库五间(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