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976号
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1、2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朋,经理。
被告:山东依时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武训大道(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靖宝,经理。
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依时裳服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亚君
书记员平路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