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山陕会馆北临古运河西。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路北。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延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502执281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