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911号
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1、2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13876446C。
法定代表人:王金朋,经理。
被告:***时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武训大道(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EWD26U。
法定代表人:王靖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胜,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与被告***时裳服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元,由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建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911号
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1、2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13876446C。
法定代表人:王金朋,经理。
被告:***时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武训大道(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EWD26U。
法定代表人:王靖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胜,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与被告***时裳服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元,由聊城市泰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