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5民初638号
原告:***,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诚信天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小***。
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与*树军、***诚信天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以被告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